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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土水產業展望分析

2014-12-15 09:00:00
中華經濟研究院 綠色經濟研究中心 林俊旭 研究員 李盈嬌 分析師

摘要

  人口成長與農地污染導致農田衰減,使中國大陸糧食安全壓力日甚一日,也因此,農地土污整治目前成為中國大陸重要國策之一。依據其在2014年4月公布的首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在範圍達6.3億公頃的調查面積中,有污染之虞者占16.1%,且以農地為最大宗,據合理估計約有2,000萬公頃農地有土污之虞,其中約有299萬公頃農地為中度或重度土壤污染,恐需進行污染整治,相較之下,臺灣目前列管污染農地僅300多公頃,未來在中國大陸潛在新增土污農地數量大,也顯示中國大陸土污整治市場商機廣大。從土水產業市場角度,臺灣土污整治市場雖遠小於中國大陸,但臺灣「土污法」規範實施已10年餘,且政府頗為重視農地土污應變、善後管理與整治,因此已發展出有相對比較優勢的土污整治技術與土污產業,加以臺灣與中國大陸皆為小農農業型態,因此中國大陸農地之土污整治需求可能是臺灣土水產業進軍中國大陸市場的利基。而中國大陸相關法規、市場進入障礙、其他國家外商競爭,以及兩岸相關技術合作或轉移策略,均是臺灣土水產業若進軍中國大陸市場時,需重視與掌握之處。

前言

  土壤污染近年逐漸成為中國大陸生活品質與產業發展之隱憂,尤其農地污染導致的農作減產或農地退化問題,讓中國大陸沉重的糧食安全壓力更是雪上加霜。為因應如此嚴峻的環境經濟課題,也為及早掌握土污整治衍生的巨大商機,2014年年初,中國大陸政府於全國環境工作會議中將土壤污染整治、空污整治,以及水污整治並列為國家三大重要環保工作項目。同年3月,中國大陸環保部通過「土壤污染防制行動計劃」,明確提出至2020年完成中國大陸全國農地之土壤污染整治及復育;同年4月,中國大陸環境保護部與國土資源部又聯合公布《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進一步勾勒出中國大陸土污整治市場的需求圖像。

內容

  中國大陸甫於今(2014)年4月公布「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該調查自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歷時8年餘,為中國大陸首次進行全國性土污調查,調查範圍含括中國大陸本土全部農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以及建設用地,實際調查面積約630萬平方公里,其中有土壤污染之虞者占16.1%,且以農地為最大宗。然而中國大陸此份調查報告有諸多語焉不詳之處,包括數據皆僅以百分比呈現,因而各類土地實際土污面積大小、實情並不明朗。依據參與《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之學研單位先前釋出的資訊合理估計,約有2,000萬公頃農地有土污之虞,其中約有299萬公頃農地為中度或重度土壤污染,恐需進行土污整治。這些農地污染以重金屬、農藥為主。為此,中國大陸已在「十二五」計畫中,規劃大量經費與人力投入土污調查及整治工作。2011年,中國大陸環保部、國土資源部與水利部聯合發布《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2012年年底,中國大陸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再連袂發布《關於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提出排渣、防治、修復與驗收等要求。2013年1月,中國大陸國務院則發布《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防治工作安排》,工作目標包含在2015年以前建立嚴格的農地和民生用水水源地土壤環保規範,包括建置土壤環境品質定期調查和例行監測制度,且能對全國60%農地和用水量達50萬人以上之民生用水水源地,進行常態性土壤品質監測,並於2020年完成建置全國土壤環境保護制度體系。

  除了調查、監測與法規外,中國大陸因為土壤污染整治需求引發的商機,也開始陸續浮現檯面。雖尚無明確的土壤污染場址數量資料,但業內人士估計中國大陸目前約有50萬處之潛在土地污染區,其中許多污染區係污染面積大、污染深,且污染成分複雜的整治棘手之地;華南等地區因開發較早,開發程度較高之地區的污染場址數量及污染程度明顯高於其他地區,大約有1/5甚至更多因中國大陸之都市化政策和工廠外遷而遭廢棄的原址工廠污染場址,數量頗多。此外,中國大陸人口成長與土壤污染,使其糧食安全壓力日深,為因應保有農地面積,盡量不變更農地來開發工業區之政策趨勢,污染土地再利用的市場需求也大增,這又是中國大陸土壤污染整治另一面向的商機。

  具土水業界保守估計,2015年中國大陸土污整治市場規模將達到每年400億元人民幣(約為美國同類市場規模年產值之1/10)。在此龐大商機下,不但美國、日本土污整治相關企業蠢蠢欲動,連荷蘭DHV集團等歐洲土污整治領導廠商,也已先用土污整治設備與技術諮詢顧問機構方式,在中國大陸土污整治市場投石問路。而中國大陸本土業者,也積極展開與外商土污整治企業之技術合作。2012年,「中國環境修復產業聯盟」在北京市成立,不但積極參與規劃政府相關法規、管理制度建置,且企圖打造土污整治產業鏈上下游之產業聚落,甚至意欲進行土污整治產業體系之垂直整合。除了中國大陸土污整治工程界外,就連中國大陸之證券市場也日益關注土污整治概念股的價格潛力。目前中國大陸A股土污整治相關上市公司包括永清環保企業、鐵漢生態、維爾利、天瑞儀器、格林美,以及華測檢驗等。其中,永清環保公司尤其積極,不但自行研發出重金屬土壤復原藥劑,並在湖南省成立子公司商轉該藥劑,此外,還與江西省政府及該省鋼鐵集團簽訂「合同環境服務協議書」,主要內容即為提供土壤污染整治相關服務。

  除了產業界,諸如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環境資源研究所和南京土壤所,以及清華大學環境學院等中國大陸理工領域學界,也開始關注並提出土污整治市場規範制定建議。中國大陸農業部也開始推動土污整治與農業復育合作之試點計畫。在可預期之龐大商機下,土壤整治技術人才也受到關注,「土壤修復工程師」、「地下水污染修復工程師」已被視為2014年中國大陸最熱門之職業。不過,中國大陸之土污整治產業尚在起步階段,雖其近年陸資土污整治公司迅速成長,但技術水準參差不齊,甚且在整治中造成二次土壤污染情事所在多有。

  依據「中國修復網」之相關資料統計,2011年中國大陸新增之土污修復陸資企業有20多家,2012年新增之土污修復陸資企業達到80多家,截至2012年底,全中國大陸約有150多家土污修復陸資企業;截至2013年年底之統計,土污修復陸資企業數量已經達到300多家。然而,家數成長快速,從業者之土污整治專業技術水準卻參差不齊,可說產業領域之能力建構速度遠遠落後行業之成長擴大速度。

  

結論

  中國大陸因嚴重之工業污染導致農地面積消退,加重糧食安全危機,也因此催生大量之土壤污染整治需求,尤其是農地的土壤污染整治需求。相較中國大陸,臺灣目前列管中土污農地約300多公頃,未來可能潛在新增土污農地約達數千公頃,相形下中國大陸土污整治市場商機顯得非常廣大。就土水產業市場角度,臺灣土污整治市場雖遠小於中國大陸,但臺灣受「土污法」規範10年餘,且政府頗為重視農地土污應變、善後管理與整治,因此逐漸發展出有相對比較優勢的土污整治技術與土污產業,加以臺灣與中國大陸皆為小農農業型態,因此中國大陸農地之土污整治需求可能將是臺灣土水產業進軍中國大陸市場的利基。然與此同時,中國大陸相關法規仍屬起步階段,不論主制度或配套規定大多尚未建置,若有也多未臻完善。雖有強烈的政策宣示,但實際的土污管理原則也尚不明確,不但中央、省市與地方之土污管理架構尚未確立,中國大陸國土部門、規劃部門掌握污染土地品質和風險的程度也不夠具體明確,同時地方政府之土污管理能力也有嚴重的城鄉落差;至於中國大陸政府對於土污緊急應變相關制度或即時資訊掌握之能力,更是朦朧未明。

  此外,土壤污染整治因牽涉土地產權,在中國大陸土地國有化制度下,加之前述所列舉諸如永清環保公司等陸資土污整治領導企業案例中,所呈顯現的土污整治相關服務模式,可發現在中國大陸進行土污整治的客戶對象其實便是公部門,這將是與一般臺商對中國大陸投資之事業領域有所不同之處。此外,中國大陸本土產業與相關學界已介入相關土污整治產業管理法規之制定,等於在市場進入上(制度層面),臺商可能遭遇不盡公平之規範競爭。此外,在整治技術研發上,土水整治產業臺商可能又將遭遇其他國家外商競爭,以及需考量兩岸相關技術在合作或轉移時,如何保護我國既有優勢技術和智慧財產權,這些都是臺灣土水產業若進軍中國大陸市場時,需預先重視與掌握之處。

建議

  1. 臺灣土水產業發展起步早於中國大陸,因此中國大陸農地之土污整治需求可能將是臺灣土水產業進軍中國大陸市場的利基。
  2. 中國大陸土污整治相關法規與配套規定多未臻完善,土污管理能力也有嚴重的城鄉落差,國土部門、規劃部門掌握污染土地品質和風險的程度也不夠具體明確,這些不確定性會造成臺商進軍中國大陸土污整治市場的重大風險,需事先嚴加重視評估。
  3. 中國大陸的「所有權」制度不同於一般民主國家,土地若非國有便是集體所有,顯見中國大陸土污整治市場之客戶絕大多為公部門,對應模式將與一般商業市場不同,這也是土污臺商產業進軍中國大陸需事先重視評估的風險與契機所在。
  4. 中國大陸土污整治產業將可能具有通路、法規制定參與者等競爭優勢,土污臺商產業進軍中國大陸需關注市場進入不公的競爭課題。
  5. 兩岸土污整治技術之合作與「know how」保護,將是土污臺商產業進軍中國大陸不可不仔細評估的重要課題。

參考文獻

  1. 「土壤污染防制行動計劃」,中國大陸環保部,2014/3/18。
  2. 「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中國大陸環保部,2014/4/17。
  3. 「洋機構搶灘土壤修復市場」,中國大陸解放日報,2013/6/23。
  4. 北控水務(2012),「環境修復或將成環保產業新增長點」,北控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5. 何建仁(2013),「大型污染場地環境整治的問題、實踐與對策」,行政院環保署。
  6. 鄭岩(2012),「污染場地修復環保產業新增長點」,中國水網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