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文章資訊

海峽兩岸環境教育的發展與影響

2015-11-03 09:00:00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 張子超 教授

一、 環境教育的緣起與理念

  環境教育緣起於西元1972年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UN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and Environment)發表「人類宣言」,促使人類注意環境的問題,開始了對環境教育的關切與研究,而後經歷「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發布「我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以及西元1992年的地球高峰會(Earth Summit)提出了二十一世紀議程(Agenda 21),使環境教育成為世界公民必備的通識,也是國際共負的責任〈張子超,2012, 2004〉。

  環境教育的理念、目標及特質,在西元1975年及西元1977年兩次國際研討會的討論,形成了國際的共識,也奠定了持續發展的基礎。貝爾格勒憲章(Charter of Belgrade, 1975)及柏利希環境教育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Tbilisi, 1977)清楚的揭示環境教育的目標及特質。

  「環境教育是概念認知和價值澄清的過程,藉以發展瞭解和讚賞介於人類、文化和其生物、物理環境相互關係所必需的技能和態度。環境教育也需要應用有關環境品質問題的決策及自我定位的行為規範。」環境教育的教育目標含:環境覺知與敏感度、環境概念知識、環境價值觀與態度、環境行動技能與環境行動經驗。而環境教育的實施原則包含:整體性、終身教育、科技整合、主動參與解決問題、世界觀與鄉土觀的均衡、永續發展與國際合作。

  西元1992年地球高峰會揭櫫了永續發展的理想,西元2002年永續發展高峰會更進一步肯定教育在促進永續發展的重要性,而提出聯合國永續教育十年的計畫(U.N. Decade of Educat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於西元2005年開始,西元2014年完成〈UNESCO, 2005〉。從西元1975年環境教育貝爾格勒憲章制定環境教育的目標與內涵,到西元2005年聯合國永續教育十年推動的環境教育計畫,環境教育的理念及內涵隨著人類發展的趨勢與面對的挑戰而有著明顯的因應與擴大。最近臺灣進行十二年國民義務教育的課程架構研訂,環境教育是四個重大議題之一,其理念闡述如下:

〈一〉 環境教育以環境倫理為核心價值,永續發展為主要目標

  永續發展的概念形成與政策發展以及環境教育的內涵發展密切相關,更是環境教育的主要目標。永續發展的內涵包含環境、社會與經濟,主要的核心思考是發展與環境之間的平衡以及資源分配和環境衝擊的正義與不正義的考量。這些是人類發展必須面對的重大議題,卻是主要領域科目所忽略的,這成全了環境教育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二〉 環境教育以人類發展所引發的環境問題與議題為主題

  環境教育的緣起與目的是針對人類發展所引發的環境問題或議題,進行學習、了解與行動;從西元1950年代至1960年代,快速工業發展所產生的環境污染問題、從人類生活空間擴大所導致的生物多樣性消失,以及生活需求提升所引發的能資源耗竭,甚至是目前最受人矚目的環境與氣候變遷衝擊及其延伸的不同災害議題,都是環境教育的核心標的。

〈三〉 環境教育以環境問題的覺知與行動為課程內涵

  從西元1975年及西元1977年由聯合國所啟動的環境教育,就包含五個主要教育目標:環境議題的覺知與敏感度、環境議題的知識學習、環境價值觀與態度、環境行動的技能及環境行動的經驗;從環境議題的覺知到環境行動的產生,讓環境教育成為教育創新的實踐者:除了知識學習,還重視社會參與及行動實踐。

二、 臺灣與中國大陸環境教育發展

  西元1972年聯合國召開「人類環境會議」,開啟環境保護的潮流也引領環境教育的發展;中國大陸於西元1971年進入聯合國,參與聯合國會議,逢遇人類環境會議以後的各項與環境教育相關的會議及活動,也啟發了環境教育的創始與後續的發展;相對之下,臺灣在西元1971年退出聯合國,就欠缺機會正式地參與「人類環境會議」及後續環境教育相關的會議,但是臺灣的學者主動積極地引進美國及聯合國環境教育的訊息與資源,成功地推動環境教育的理念與做法。海峽兩岸環境教育的交流於西元2000年開始,在10多年的交流過程中,分享了兩地推動環境教育的經驗,也產生了一些影響。不過環境教育的推動與地區經濟發展的程度及民眾的環境素養有著密切關係,海峽兩岸在政治制度、經濟發展及公民環境素養的差異下,環境教育的推動也有一些異同。本文從環境教育的理念、內涵及執行等層面分析兩岸環境教育的比較,而以環境教育法研究比較的對象。

  中國大陸從西元1973年召開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關切環境保護的問題,幾乎與世界同步;而環境教育的重視應該追溯至西元1983年的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會中提出要加強環境教育,這個做法很合理地回應了西元1975年的貝爾格勒及西元1977年柏利希的國際環境教育會議。中國大陸在西元1994年公布的《中國21世紀議程》就明確要求「加強對受教育的可持續發展思想的灌輸,在中小學普及環境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培養學生對環境的情感和對社會的責任感,從而改變對環境的不可持續的行為和方式」。於是在西元1996年發布《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1996-2010)》,接著持續發布《2001-2005年全國環境宣傳工作綱要》,以及西元2011年頒布《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2011-2015)》;也發表《關於做好「十一五」期間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的意見》的文件,最近(西元2012年6月)發布的《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亦對環境教育提出新的要求。

  從西元1980年起,中國大陸教育部在中國大陸各地推展學校環境教育,帶動環保意識的提升及環境知識的普及。西元2001年第八次基礎教育課程改革中,教育部決定將環境教育正式納入中小學課程。這個決策有助於培養中小學生的憂患意識、環境觀及發展觀,激發他們從關心身邊的環境問題著手,積極採取行動,共同創造可期待的未來。西元2003年11月開始施行的「環境教育指南」,以跨學科的方式將環境教育融入各科的教學之中。「環境教育指南」的總目標為:環教引導學生關注家庭、社區、國家和全球面臨的環境問題,正確認識個人、社會和自然之間相互依存的關係;說明學生獲得人與環境和諧相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養成有益於環境的情感、態度和價值觀;鼓勵學生積極參與面向可持續發展的決策與行動,成為有社會實踐能力和責任感的公民〈中國大陸教育部,2003〉。其具體目標有三項:情感、態度與價值觀,過程與方法,以及知識與能力〈謝孟儒,2014〉。

  1.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的培養,重在創設情境和機會,使學生在特定的氛圍和實踐活動中感受、體驗與內化。

  2. 過程與方法

      全面地了解環境系統,獲得識別、解決和預防環境問題的方法與技能,包括觀察周遭的環境現象、發現問題、提出假設、制定調查方案、蒐集和整理資訊、採取行動、反思和評價、交流和表達等。

  3. 知識與能力

      人、自然和社會相互作用,創造並推動著人類歷史向前發展。在這個過程中,自然生態提供了一切生命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社會生活包含了不同環境條件下發展起來的生活方式及其對自然環境的影響;經濟與技術決定人們利用自然資源、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方式;決策與參與反映人們合作解決環境與發展問題的意識與途徑。面向可持續發展的環境需要幫助學生從上述幾個方面進行反思並採取行動,從而全面理解人、自然和社會的相互作用及其形態和過程。學校現有的各個學科均包含與此相關的學習資源。

  臺灣從西元1984年設置第一座國家公園-墾丁國家公園,開始進行環境解說教育,也是臺灣環境教育的濫觴。接著行政院環保署於西元1987年成立,設置環境教育專責單位,在學校及社區推動環境教育,主要是環境清潔與垃圾分類資源回收,西元1991年因應環境教育要項的規定,教育部設置環境保護小組推動環境教育的教師研習、研發環境教育補充閱讀教材及推動校園環境教育。西元1990年代綠色學校夥伴計畫及西元2002年起始到現在的永續校園局部改造計畫,更讓學校環境教育受到廣泛的重視,促進學校師生對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的瞭解與行動。目前氣候變遷、能源、水資源、生態保育及節能減碳等教育成為學校環境教育的項目,融合在學校的教學及生活層面中落實。

  除了環境教育活動,在課程架構中融入環境教育也是重要的環境教育作為;臺灣於西元2000年執行的九年一貫課程及目前正在研擬的12年國民基礎教育課程綱要,環境教育都是必須融入的重要議題〈教育部,2000〉。無論是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或是12年一貫課程綱要,都提供了環境教育的理念、目標、內涵及實施要點。九年一貫課程的環境教育強調「環境覺知與敏感度」、「環境概念知識」、「環境態度與價值觀」、「環境行動技能」及「環境行動經驗」的環境教育目標導向的內涵。十二年一貫的環境教育則是以「環境倫理」、「永續發展」、「氣候變遷」、「災害防救」及「能源資源永續利用」等五個主軸的議題概念導向的內涵。

三、 中國大陸環境教育法的內涵與特色

  環境教育法的通過是臺灣推動環境教育的重大里程碑,而中國大陸也積極推動環境教育的入法,目前已經有寧夏自治區、天津及哈爾濱市相繼通過環境教育法。環境教育法必然規範了環境教育的理念、目標、組織及執行做法,這些項目可以展現大陸對環境教育的理解及執行策略。

  以最近通過的哈爾濱市環境教育法為例,立法的目的、法律的對象、對環境教育的定義、執行原則及執行作法說明如下〈哈爾濱市環境教育法,2015〉:

〈一〉 目的:加強和普及環境教育,提高環境保護意識、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第一條〉

〈二〉 對象: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開展的環境教育活動

〈三〉 環境教育定義:以多種形式向社會普及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培養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公民的環境保護技能,樹立正確的環境價值觀的教育活動

〈四〉 執行原則:科學規劃,多方參與,突出重點,分類指導

〈五〉 執行做法:

  • 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的環境教育培訓制度,明確環境教育培訓的機構及人員,定期組織開展環境教育培訓。
  • 組織公務員培訓的部門應當將環境教育列入公務員培訓內容,並進行考核。
  • 小學每學年環境教育不少於4學時(課程時數),中學每學年環境教育不少於2學時(課程時數)。
  • 企業應當結合行業特點,開展全員環境教育培訓,員工每年接受環境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小時。
  • 納入國家和本市排放污染物重點監控的企業,其負責人和環境保護管理人員,環境保護設施操作人員,每年接受企業發展的環境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8小時。

  相較於臺灣的環境教育法,哈爾濱市的環境教育法顯得更為強勢,特別是對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要求建立培訓制度、培訓機構及人力,而且進行考評;此外要求企業開展全員環境教育,尤其是排放污染物重點監控企業的負責人、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及環境保護設施操作人員進行8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都是其他國家環境教育法所無法執行的。

四、 臺灣環境教育法的立法與影響

  環境教育立法是臺灣推動環境教育的重要里程碑,也是臺灣環境教育突出於全世界的重要作為,而且相繼通過的各項環境教育執行的子法,更是形成一個完善的執行體系與機制,相較於其他具環境教育法的國家毫無遜色〈吳鈴筑,2010〉。除了環境教育法外,行政院環保署研訂的配套的子法包含「環境教育法實行細則」、「環境教育認證機構及管理辦法」、「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款額度裁量基準」、「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這些辦法奠立了組織、人力及經費的來源與管理的基礎,而且行政院環保署依據環境教育法的規定研擬了國家環境教育綱領並要求縣市政府擬訂地區的環境教育行動策略,指導環境教育的執行。

〈一〉環境教育法的內涵

  「環境教育法」草案於西元2010年5月18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6月5日公布,並自西元2011年6月5日開始施行,使臺灣成為繼美國、日本、韓國、巴西之後,躋身少數將環境教育立法的國家。

  環境教育具有全民參與性、終生學習性、整體性與科技整合性等特質,環境教育法經徵詢眾多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企業與政府相關人員之意見後所凝聚之共識。法案內容考慮全球環境變遷現象、國際永續發展潮流,並斟酌我國國情,概分為總則、環境教育政策、環境教育辦理機關之權責、環境教育推動與獎勵、罰則及附則等六章26條〈環境教育法,2010〉。

〈二〉環境教育行動綱領

  行政院環保署依據環境教育法的規定,在西元2011年12月經行政院核定「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其包括三個部分:理念、政策目標、及推動策略〈國家環境教育綱領,2011〉。

  理念的闡述是依據環境教育法的立法目標,強調「地球唯一、環境正義、世代福祉、永續發展」為理念,並達成「提升全民環境素養,實踐負責任環境行為,創造跨世代福祉及資源循環利用之永續臺灣社會」的目標。「提升環境素養及實踐負責任環境行為」是工具與手段,而「創造跨世代福祉及資源循環利用之臺灣社會」則是目標。

  政策目標分為短期及長期目標,短期目標強調學校及政府機關〈構〉能以永續發展為依據的理念及指導原則,推動原有的業務;至於長期目標則是「加速環境教育普及化,培育國民瞭解環境倫理,增進環境保護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重視環境,採取各項環保行動,以達永續發展」。從長短期目標的內容而言,短期指的是目前甚至是一年至兩年內,所以沒有指定的任務,只是執行原有任務,但必須依據永續發展的理念與原則執行既有的任務。「臺灣二十一世紀議程:中華民國追求永續發展的策略綱領」是可以依循與參考的文件。

  長期目標的「加速環境教育普及化」是手段,「培育國民瞭解環境倫理,增進環境保護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重視環境,採取各項環保行動,以達永續發展」則是目標,學校環境教育普及化已經有30年的時間了,除了大學,臺灣的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都很積極地推動環境教育,應該可以算是普及化了。只是環境教育的內涵需要更深刻,才能達成環境教育的長期目標;此外,社區、企業、政府部門的環境教育確實有普及化的需要,三到五年是適當的時間。

  推動策略有10個工作項目:法規建置、組織人力、品質與認證、課程與資訊、循序推動、協調聯繫、基金運用、輔導獎勵、違規講習及考核評鑑。

  參照行政院環保署網站所公布之「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可以歸納出以下特點(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2012)。

1. 其核心價值與所關心的議題為「健全環境教育法規與執行體系」、「強化環境教育專業能力」、「建構全民環境教育大綱」、「循序推動與加強協調聯繫」、「妥善運用環境教育經費」、「建立輔導獎勵與管考機制」等共八大類。
2. 其所面臨的挑戰與困境為:
(1) 環境教育涉及面極廣、短期內要全面普及相當困難。
(2) 環境教育與永續保護的概念目前仍未深植人心,需要多加努力。
(3) 近年來我國政府正在進行組織改造,而環境教育之相關部門亦相當眾多,造成實際執行面在整合上的困難等共三大問題。
  實際執行面之行動策略則可分為十大領域著手進行,各領域及相關議題如下。
1 法規建置:自中央至地方各級機關應研擬並制定環境教育法相關之配套措施。
2 組織人力: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基金管理會、認證審查小組、環境教育人員與環境教育志工等一系列各級人員。使環境教育於實際行動中之規劃、執行、審核、修正等工作得以持續進行。
3 品質與認證:中央機關必須針對現有之環境教育工作建立評審機制,並明確設立獎懲規範。除了可以提高環境教育其實際行動之品質外,更能以此機制作為研習與認證環境教育人員時所參照的依據。
4 課程與資訊:以「地球唯一、環境正義、世代福祉、永續發展」為綱要,確立環境教育的核心價值及未來發展方向。
5 循序推動:從學校教育開始,藉由一系列的政策將環境教育的場域自學校推廣至私人企業,由團體進而影響整個社會,達到環境教育全民化的未來。
6 協調聯繫:由中央帶頭,配合地方召開工作會議,建立溝通平台,並結合社區發展協會、民間機構、私人企業等不同的參與者等共同推動環境教育。
7 基金運用:藉由環境教育基金的設置和運作,確保環境教育工作擁有足夠的資金挹注,並以此作為人才培育、後續相關研究的主要經費。
8 輔導獎勵:政府單位設立獎勵機制,藉此鼓勵私人企業、民間團體等辦理環境教育相關工作。
9 違規講習:對於違反環境教育精神與環境保護法律之行為者設立罰則,藉此加強訓練民眾與團體對於環境保護的概念。
10 考核評鑑:接受環境教育基金輔助之參與者,需在時限內提報其工作成果與結案報告,並接受審核、檢討,以做為未來繼續發展的參考對象。

〈三〉環境教育法對環境教育的推動具體明顯的影響

  1. 明定全國民眾為環境教育的對象,而且規定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及政府公務部門每年必須參與四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讓環境教育成為國家指定的學習內容;環境教育法又明確規定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及公務部門必須填報環境教育計畫及環境教育執行成果,讓環境教育成為每一年都必須執行的正式教學活動,影響了全國多數的學校師生及公務人員。
  2. 環境教育認證制度提升環境教育人員、設施場所及教育機構的品質,同時帶動環境教育的執行成效,甚至可以經由資源、人力及經費的整合,而帶動綠色環境教育產業的發展。
  3. 設置環境教育基金,穩定環境教育的推動經費,更是環境教育推動、人力精進、促進產業發展的核心動力。

  環境教育基金的設置是臺灣環境教育推動重要的措施;依據環境教育法以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綱領內容,環境教育基金應使用於促進達成下列8項目標〈行政院環保署,2013〉。

〈一〉 提升環境教育之品質

  長久以來,國內各界對於環境教育的工作付出了相當多的努力,增加民眾環境保護的相關知識,以及提升環境保護的意識及行動力。西元2011年6月5日開始施行環境教育法,國內環境教育又達到另一個里程碑。環境教育無論在人力、物力及金錢等各方面,都可以藉由國家整體的力量將目前環境教育的品質進行更有效率且系統性的提升。

〈二〉 推動國家環境教育之規劃

  教育為國家發展之根基,將最新的環境教育議題及相關知識納入國民教育的教材當中,使民眾得以從小對於環境保護有基本的認識,甚至透過學童在學校教育的學習,將環境保護的觀念帶入家庭當中,以親子互動的方式加強國民環境保護的意識。因此,從學校教育到社會教育,針對不同教育類型、工作型態及組成的對象規劃最為適宜的環境教育教材,提供環境保護的資訊與知識以及設計良好、及完善的環境教育活動及場所。

〈三〉 推動國家環境教育之宣導

  除了將環境教育納入教材當中外,舉辦各類活動及設計宣傳品以將環境教育的意義及實際行動方式等資訊提供給一般民眾,以達到宣導之目的。擴大舉辦各項有關環境教育之說明會、研討會、座談會以及園遊會等活動,讓民眾得以透過聆聽演講、共同討論以及親身體驗等方式學習,並設計不同類型之宣傳品,如手冊、摺頁、海報乃至於各項多媒體如短片、紀錄片、網站等資源,讓環境教育融入一般生活當中,達到環境教育之目的。

〈四〉 推動國家環境教育之輔導

  要順利推動國家之環境教育體系,就必須要有健全且專業的相關機構及人員。根據環境教育法第10條指出,中央單位應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人員的認證,而各級主官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人員的講習、訓練及認證,以做為全國環境教育第一線的執行者。制定國家環境教育綱領以及相關方案,供各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參考、遵循,配合專業的人員培訓計畫,健全全國環境教育之體系。

〈五〉 推動國家環境教育之獎勵

  對於積極推動環境教育之機構、團體及人員應給予適當的獎勵及補助,良好的獎勵、補助機制將有效吸引更多的機構、人員一同為國家環境教育推廣、培訓盡一份心力。對於進行環境教育相關任務績效良好的機構與人員,同樣也給予獎勵,除了鼓勵表現良好之單位更精益求精,持續推動國家環境教育,另外也為其他環境教育推廣單位樹立標竿,激勵各單位及人員朝向更完美的目標努力。

〈六〉 整合國家環境教育資源、空間、場所及資訊

  環境教育法之前,已有不少單位著手進行推廣及設計環境教育的場所、教材及文宣品等等,已有良好的成效。可以經由資源的整合,資源不足給予補助,績效良好給予獎勵,並將資源、資訊集中管理及公布,讓一般民眾更容易接觸到環境教育相關教育場所以及更容易取得環境教育相關知識及資訊,降低環境教育宣傳之成本,增加國家整體環境教育體系之效率。

〈七〉 推動國家環境教育能見度之規劃

  我國是繼美國、日本、韓國、巴西之後少數將環境教育立法之國家,定期舉辦國際研討會、座談會,籌畫國際合作計畫,至國外相關單位與機構人員進行參訪、交流,學習不同國家之體系,將他人的優點引入我國,使國內環境教育與世界潮流同步,甚至將國內環境教育經驗及資源輸出,逐步增加我國環境教育的國際地位及能見度。

〈八〉 環境教育推動成效之評估

  如何判定各項環境教育計畫、任務之成果與績效,必須制定一套周延、客觀、專業的評估體系,根據此一評估系統進行績效的分級,並給予適當的補助與獎勵內容。同時各計畫的執行單位也可參考評估項目作為計畫實際執行的依據與標的,確保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符合環境教育法的政策目標及願景。

五、 兩岸環境教育發展的比較

  包艷麗(2015)針對兩岸環境與可持續發展教育比較研究,指出「中國大陸環境與可持續發展教育起步早、發展快,形成了基礎教育、專業教育、幹部培訓和公民教育等4個環境教育體系,取得了顯著的成果。臺灣地區環境教育起步於20世紀約西元1980年代,經過2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特色鮮明的環境教育經驗,主要體現在環境立法、環境教育機構的建立、環境教育實戰基地的建設以及政府、社區、學校間的密切配合等幾個方面」。臺灣在推動環境教育的確在通過及執行環境教育法、形成環境教育的學術研究機構及專業人力、環境教育實戰基地〈如林務局的環境學習中心、行政院環保署認證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機構、教育系統的綠色學校及永續校園…〉,及學校、社區、政府間的密切配合〈民間組織也扮演積極的角色與任務〉等四個方面有著顯著的特色與成效。臺灣在環境教育的推動上,具有以下2個重要的特色。

〈一〉成立環境教育學術研究單位,強化環境教育學術基礎

  設置環境教育學術研究所與環境教育推動的學術機構是臺灣環境教育推動的特殊作法,也因此獲得了環境教育執行的重大成效。行政院環保署在西元1987年成立就設有環境教育專職的單位,從垃圾處理及環境清潔相關議題進行環境教育,採行正規環境教育與非正規環境教育雙管齊下的策略,中小學的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是正規環境教育的主場域,而社區的環境清潔及環境守護是非正規環境教育的重點。為了推動學校環境教育,行政院環保署於西元1991年設置環境教育推動中心,在北、中、南、東四區各選擇一個師範院校〈臺灣師範大學、台中師範學院、高雄師範大學、及花蓮師範學院〉擔任區域學校環境教育的輔導與推動。結合臺灣環境保護的風潮及世界的潮流,環境教育推動中心的任務及作法深獲肯定與支持,進而由各個推動中心向教育部申請設置以環境教育學術研究為目的的環境教育研究所,西元1993年臺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設立成為臺灣第一個環境教育研究所,接著高雄師範大學、台中教育學院、台北市立教育學院…持續設置環境教育研究所,共設置了六所環境教育研究所。二十多年來,環境教育研究所的師生為臺灣環境教育的推動,引進全球環境教育的趨勢與做法、促進國際環境教育的交流、深入環境教育的理論研究、及帶領環境教育的實作與深化。

〈二〉設置教育部及行政院環保署的環境教育專職單位,執行環境教育計畫

  設立教育部環境保護小組推動環境教育是臺灣學校環境教育的關鍵要素;西元1991年臺灣行政院通過《環境教育要項》,規定各個行政部會都需要設置環境保護小組,結合部會的業務執行環境保護,教育部因此設置了環境保護小組,以教育部的科技顧問兼任環保小組的執行秘書,推動環境保護相關業務,特別是學校環境教育的任務。這個臨時編組的組織歷經二十多年的運作,在西元2012年教育部組織重組時納編為正式組織;學校環境教育在教育部及縣市教育局的推動,具有豐碩的成果。相對於學校環境教育的推動,行政院環保署綜合計畫處環境教育專責單位對社區環境教育的投入與引領出來的成效,也是臺灣推動環境教育的另一個重要特色。行政院環保署的綜合計畫處設有一個負責推動環境教育的單位,從成立之初配合第一任行政院環保署署長的垃圾分類與回收的重要政策,奠立了從日常生活中的生活環保課題為主的環境教育推動,而且從社區著手,倡導環保社區的概念,推動社區環境監測與志工守護的機制,除了提升社區意識與整潔意識外,更成為後來社區營造的基礎。這兩個單位負責推動臺灣的環境教育,包括正規環境教育系統的學校環境教育及非正規環境教育系統的社區、團體組織…等的環境教育,編制專職的人力及經費預算,結合學術研究及民間資源,很成功地推動環境教育並提升公民的環境素養及環境行為的實踐。

六、 結語

  整體而言,比較兩岸環境教育的政策發展,可以發現大陸推動環境教育政策具有三個特點,能連結聯合國的發展趨勢與資源利用;參與國際環保組織(如WWF…)和跨國環境教育聯盟的夥伴網絡(如Green Schools、Eco-campus…等);及以國家力量由上而下推動環境教育政策具有效率和成效(如綠色學校計畫、環境教育基地、生態學校計畫…)。而臺灣相對於中國大陸則具有4個特點:由學者及民間團體引進聯合國及先進國家的環境教育發展趨勢與做法;民間環保團體的串聯整合推動環保行動;通過環境教育法;及落實學校環境教育(如綠色學校計畫、永續校園改造計畫…等)。

  臺灣環境教育法已經執行將近5年的時間,各項子法完備,從環境教育機構、設施場所及人員的認證、學校及機構指派環境教育人員推動4小時的環境教育,環境教育基金的管理與使等都已全面展開,而且經由訪查、評鑑及展延的過程,確保環境教育推動的機制及品質。臺灣環境教育法的執行正進入穩健及發展的階段,對公民環境素養的提升及環境行動的實踐應可以樂觀期待。中國大陸持續在各個省市通過環境教育法,以實踐生態文明為引領,落實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環境教育的推動與成效也是可以預期的。

參考文獻

  1. 中小學環境教育實施指南 (2003),中國大陸教育部。
  2. 包艷麗 (2015),海峽兩岸環境與可持續發展教育比較研究,2015年海峽兩岸環境與可持續發展教育高層論壇。
  3. 吳鈴筑 (2010),國內外環境教育法比較之研究,臺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學位論文。
  4. 張子超 (2012),永續教育的理念、目的、策略與執行,收錄於洪仁進、陳佩英主編(2012) 2020教育願景,中國教育學會,學富文化公司,117-136。
  5. 張子超 (2004),永續發展教育意涵,教師天地,132, 4-11。
  6. 國家環境教育綱領 (2011),行政院環保署。
  7. 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2012),行政院環保署。
  8. 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2000),行政院教育部。
  9. 謝孟儒 (2014),中國大陸中學教科書涵蓋中小學環境教育實施指南之內容分析,臺北教育大學自然科學教育學系學位論文,1-174。
  10. 哈爾濱市環境教育辦法 (2015),中國大陸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11. 「環境教育基金規劃運用專案計畫」報告 (2013),行政院環保署。
  12. 環境教育法 (2010),行政院環保署。
  13. UNCED (1992). Agenda 21. London: Regency Press.
  14. UNESCO (2007). Highlights on DESD Progress to d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