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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空氣污染防制)— 排污先繳費,中國大陸京津冀地區擬調漲污染排放費徵收標準

2014-11-12 11:42:04

  中國大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及環境保護部聯合通告,至西元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污水、廢氣之主要污染物污染排放費用徵收標準將再調整,平均提高9倍,為企業推動污染排放減量建立有效約束和獎勵的機制。

  西元2013年全中國大陸空氣污染最嚴重的10個城市中有7個位於京津冀地區,天津市於西元2014年7月1日起,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化學需氧量4種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收費標準平均提高9倍。北京市自西元2014年1月1日起已率先將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徵收標準提高至原標準的14至15倍,為中國大陸最高標準。

  為激勵企業主動進行污染物減量,北京市規定污染物實際排放量低於規定排放標準之50%時,按基準價減半徵收污染排放費用;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時,除依法規處罰外,還需按基準價加倍徵收。但目前京津冀三地的收費標準不一且差距明顯,專家擔心三地交界地區會出現排污企業轉移的情形。

  天津市環保局局長溫武瑞表示,當地許多小型企業的生產設備都能以牽引機進行移動,遭取締後第二天就能找地方重新生產,單一地方提高徵收標準難以控制此類型的企業,因此必須協同管控污染企業。

  河北省目前採行的是中國大陸於西元2003年頒布的徵收標準,為根據西元1998年時的物價水平所訂定出的徵收標準,隨著經濟快速發展,現行污染排放費用徵收標準遠低於污染防治成本,造成部分企業寧可繳交污染排放費用也不願安裝污染防制設備。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廳長陳國鷹表示,北京市和天津市提高徵收標準後,勢必導致部分企業向徵收標準較低的地區轉移,河北省相關部門將對企業實施嚴格的入行門檻,如果不適當提高標準,可能會造成一方面淘汰重污染企業,一方面又有污染企業進入的情況。

  陳廳長也認為不僅京津冀地區,未來中國大陸各地區市場的監管標準及污染排放標準都應進行統一,使企業處於同一個競爭水平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