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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河北省將實施污染排放許可制度

2015-05-09 10:34:57

  依據中國大陸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45條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自西元2015年1月1日起,中國大陸境內所有的污染排放單位均需持有排污許可證,但新《環境保護法》只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具體施行細則還需由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訂定。

  中國大陸河北省政府率先頒布《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提出排放大氣和水污染物的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製造者要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不得排放;《辦法》自西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國大陸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廳長陳國鷹表示,《辦法》屬於政府規章,法律效力有所提升,更有利於污染物排放減量,另削減的污染物排放總量,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後,可以按照國家和河北省有關規定留存或有償轉讓。《辦法》規定須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之排放源(不含移動污染源)工業廢水、醫療廢水和餐飲污水的排放源、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以及符合河北省排放標準之禽畜養殖業;針對種植業、小型養殖場,由於法律依據尚不足,執行難度較大,現階段暫不施行污染排放許可管理制度。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處長趙根喜表示,河北省將針對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進行排放濃度及排放總量管制,而對於其他污染物目前只進行排放濃度管制。

  該《辦法》的特點為運用市場機制促進企業減排。《辦法》提出,河北省縣級以上政府及相關部門將輔導企業採用適切的技術和管理方式,削減污染物排放的濃度和總量,而污染排放單位削減的污染物排放總量,經環保部門核可後,可以按照中國大陸中央機關和河北省政府之規定留存或有償轉讓。

  河北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之環保主管部門負責該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環境稽察機構負責排污許可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透過監控系統或採用現場稽查、書面審查等方式,對污染排放單位進行監督,並詳細記錄其結果,建立排污授權管理資料庫。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楊智明表示,河北省將頒布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包含排污總量的核定規則、排放許可證分級審查的相關規定等,以及設計排污許可證申請、管理的系統文書表格等基礎工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