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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再生與廢棄物清理—中國大陸危險廢物管理如何完善?

2013-05-09 15:47:48

中國大陸「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授權管理辦法」等法規,對經營單位的危險廢物產生管理、貯存、登記、轉移、處置等相關制度和技術都有全面要求。很多地方環保部門成立了專門的危險廢物管理部門,對危險廢物的產生、利用、處置單位進行督查,也是每年開展的重點工作之一。但是,在目前這種機制格局下,危險廢物管理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急需加強管理。

  1. 涉及危險廢物非法傾倒、轉移、處置等環境違法行為屢禁不絕, 由此引發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載體的污染事件和各種信訪、舉報以及跨省市污染糾紛日益增多。過去遺留危險廢物長期大量堆存,根據「『十二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中的資料,僅鉻渣造成的土地污染面積就高達500萬平方米,污染土方量約1,500萬立方米。
  2. 危險廢物管理存在漏洞,涉及危險廢物企業的數量不清,很多企業沒有被納入監管範圍;危險廢物種類不全,一些應當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工業廢物被忽視或迴避,部分鄉鎮醫院的醫療廢物以及企業、大學、科研機構的實驗室廢物等危險廢物尚未有效收集;危險廢物的數量不明,實際產生量與監管、處置能力嚴重不符。
  3.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執行不足。企業對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重視程度不夠,管理流於形式,制度不全、投入不足、進出帳不清、措施不夠等一系列問題。